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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彩彩票app玩法2023-01-31 16:05

中新社的归侨们******

  何耕新

  中新社成立60年了。我想撰文纪念,问老伴写什么内容?老伴儿不假思索地答道:“你就写中新社的归侨吧!”

  与中新社的一段缘分

  我来中新社工作之前,曾经与中新社有过一段缘分。1952年夏,我已经参加北京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正在等待发榜。根据考后即时公布的各科考题答案,我有把握被录取。有一天,北京归国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冯教务长通知我:“你到王大人胡同中侨委找王明爱同志,他有事跟你谈。”我遵嘱从西郊燕园乘公共汽车进城,找到中侨委。王明爱是菲律宾归侨,当时在中侨委文教司任职,参与中新社筹建工作。他见到我,开门见山地说:“中侨委正在筹建一个新闻机构,你在印尼喜欢写文章,愿意不愿意来工作?”我答道:“我回国的唯一目的是考大学。我有把握被录取,等我毕业后再说吧!”

  在北京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就读4年期间,中新社曾经两次与我打交道。一次是中侨委在中南海召开全国侨务工作会议,中新社给我送来记者证。一天上午,我持证走进中南海,聆听何香凝主任作报告。另一次是中新社派金家环到北大找我,向我约稿。

  1956年夏,毕业前夕。北大中文系新闻专业罗列主任向我和同班的泰国归侨罗斌透露:“你俩分配到中新社工作。”事后,我才知道,罗列和中新社领导吴江是老战友。

  我认识的上海复旦大学新闻系印尼归侨白国良,一年后也分派到中新社上海分社工作。

  处处闪动归侨身影

  我上班后,深深感受到:中新社从传达室到人事处,从采编部门到印刷厂,处处闪动归侨的身影,耳边不时响起带华侨腔的国语。中新社领导分我在广播部工作。当时,广播部设在宣武门新华社总社大院工字楼里,门口挂着“华侨广播部”的牌子,遇到外宾来访时,即将牌子取下,以免给外宾留下“中新社是官办的”口实。

  我与泰国归侨郑伯涛,印尼归侨肖勰、王鹤寿同住一间集体宿舍,与菲律宾归侨黄素心大姐同在侨乡组,其他编辑组也有不少归侨,如越南归侨张式、黄艾华。我还听说印度归侨刘国勇在北大东语系印地语专业念二年级时,奉调到中新社广播部工作,令我钦佩。

  说话带有浓重粤腔的越南归侨周毅之,吸引了我的注意力。这不仅因为周的妻子傅冬是傅作义之女,当年为北平和平解放立功,而且她还是《人民日报》记者,他俩堪称“夫妻记者”。周毅之早年回国,先在新华社工作,以后调到中新社广播部。上世纪50年代,荣毅仁邀请新加坡工商界知名人士访华,周毅之采写了不同于“新华体”的系列稿件,被海外侨报广泛刊载,在新华社大院里也传为美谈。可惜广播部1957年搬到北新桥时,周毅之没有跟着过来。

  然而,我在北新桥中新社大楼里,遇见更多归侨。经过我社在广渠门举办的新闻班两年培训的印尼归侨陈刚、何浪都分配在广播部工作。

  在专稿部,我遇见曾经在巴城中学教过书的印尼归侨尤文贤和担任过巴中学生会主席的校友张瑞元。

  在北新桥附近的马道胡同里,中新社印刷厂绝大部分职工,从厂长到工人,从铸字、排字到校对、印刷、装订,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归侨,并且绝大部分是泰国归侨。他们原是曼谷华文报纸《全民报》的员工,1951年该报被反共反华的銮披汶政府封闭后,举家回国,安排在中新社印制《中国新闻》。可以说,印刷厂是中新社归侨最集中的部门。

  领导视归侨为“社宝”

  我社归侨绝大部分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来社工作的,调查资料显示,1952年至1966年“文革”前,总社员工223人,其中归侨160人,占员工总数的72%。他们来自印尼、马来亚、新加坡、泰国、日本、越南、缅甸、菲律宾、印度、毛里求斯、美国。

  记得张帆副社长兼总编辑在全社大会上讲话时,称我社归侨为“社宝”,表示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精心培养他们,大胆使用他们。

  中新社第一任驻外(日本东京)记者是日本归侨李国仁,随后又由另一位日本归侨杨国光继任。杨国光为两位台湾记者首访大陆起了穿针引线的作用。

  1963年,中新社首次派出记者团,由张帆同志率领,赴雅加达采访第一届新兴力量运动会。我社5名记者中,白国良、何耕新、张茂新均系印尼归侨,外办干部、菲律宾归侨王澄枢,受廖公委派,以中新社记者名义,在菲律宾运动员和体育官员中开展工作。当时,中菲尚未建交。白国良采写的雅加达茂物公路自行车比赛特写,既报道比赛过程,又穿插沿途热带风光的描写。时任新华社雅加达分社的沈定一称赞“这篇稿写得很有特色”。

  上世纪60年代,中新社有两个专业机构——日本组和印尼组,清一色由归侨组成。

  当时,中国与日本尚未建交。遵照廖公的指示,中新社组建清一色由日本归侨组成的“日本组”,他们每天抄收日本电台的日语广播,翻译成中文,出版《日本广播参考资料》,送外办和有关部门参阅。

  1959 年, 印尼颁布《第9 号总统法令》,禁止华侨在县以下地区经商和居住,随即掀起对华侨实行逼迁的排华逆流。为了及时掌握印尼排华动向,中新社专门组建了一个“印尼组”,每天抄收印尼电台的印尼语广播,翻译成中文,出版活页资料,送中侨委及有关部门参阅。该“印尼组”由4位印尼归侨——林惠香、林必达、李顺辉、李兴业组成。

  我作为一名归侨,相对而言,比较了解我社归侨,其中许多已经辞世,特以《中新社的归侨们》为题撰写本文,算是对我社归侨们的怀念吧!

  (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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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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