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技术驱动文创发展******
新媒体技术既是文化传播的新载体,也是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引擎,将在传承中华文化和讲好中国故事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文创产业的规模和结构得到优化,越来越融入现代生活,焕发新活力。作为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引擎,新媒体技术极大激发了大众对文创的兴趣,推动文创产品越来越流行。
新媒体技术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带动了地域文化、非遗和传统戏曲等相关产业发展。北京、山东、厦门和成都等多地相继推动数字化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VR等技术,让大众能够随时随地线上畅游园区的同时,还能通过参与虚拟空间互动,深入了解博大精深的中国历史文化。这不仅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机会,更扩大了文化消费,为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效统一创造了机会。
新媒体技术是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引擎。文创产业利用新媒体技术低门槛、互动性强的优势,加速自身迭代升级,实现社交媒体、动画、短视频等多元化传播。例如,陕西历史博物馆等单位合作推出的有声剧《国宝之灵》,在网络音频平台上的播放量突破千万次,让更多人了解馆藏瑰宝背后的故事。可以说,新媒体技术为文化创作提供了更便利的技术和平台支持,驱动了文创产业的个性化发展,也进一步为文化传播增添了趣味性和科技感。
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硕的文化成果,是实现文创产业创意灵感落地的重要源泉。如何让新技术助力中国文创产业跨界发展?故宫文创的蓬勃发展给出了答案。目前,故宫拥有1万多种文创产品,有着中国体量最大的文创IP。从宫廷娃娃系列、顶戴花翎伞帽和折扇等各种产品,到风靡各大社交平台的故宫表情包,再到以守护国宝真实历史事迹为内容的主题漫画《故宫回声》……跨界已成为文创潮流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人们一种新的文化共识与审美情趣的融合。而视频、漫画与传统文化的碰撞,使文创兼具传统文化古韵和现代化审美情趣,唤醒年轻人用新的传播方式主动传播、挖掘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美。
新媒体技术为文创产业的更新和转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促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更多地区、更广人群中的传播。新媒体技术既是文化传播的新载体,也是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引擎。在不远的未来,基于新媒体技术的文创产业,必将在传承中华文化和讲好中国故事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 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 王煜茜)
明星代言:有规矩才成方圆******
【影视锐评】
作者:任孟山(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包括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在内的明星代言活动做出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为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廓清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其中强化对明星代言的约束部分,引发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以前明星代言一出了问题,往往是公司作为明星的“马甲”,代为受罚。而公司受罚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注销了事或者归于静默。明星不再以此公司从事相关活动,转而由新法人注册新公司,继续运营。《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这就将处罚具体到了明星本人。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强调,“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在现代社会,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单,就意味着个人的社会信用有污点。这不仅会降低明星本人的品牌价值,还会制约明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此政一出,大大提高了明星代言的违规成本,势必使明星在产品代言中更多谨慎小心。
不过,处罚毕竟发生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若要治本,从源头消除明星代言的不规范行为,则需完善法律法规,从代言行为的初始阶段开始制约监督。正因如此,《指导意见》中关于“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的规定,乍看上去出人意料,细想起来很是到位。所谓明星,要么有脍炙人口的作品,要么有深入人心的角色,要么有惹人关注的话题。这些特质容易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厂家之所以愿意找明星代言,正是看重这些明星的注意力资源。很多影视演员在短时间蹿红,各种产品代言立刻找上门来,使注意力资源有了变现的可能。但注意力资源并不稳定,甚至是转瞬即逝的。有的明星生怕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为了在短时间内将利益最大化,在高额代言费的诱惑下对代言产品来者不拒。他们当中有的人被各种事务缠身,根本没时间了解代言产品。代言时,只得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广告词照本宣科,利用明星光环和营销话术,吹嘘甚至夸大产品质量功效。有的人则代言并不适合自己或与自己原本的生活消费理念相悖的产品。比如某明星明明为了保持身材只吃健康食品,却在广告里热情推荐大家购买快餐、速食。某明星自己只用价格昂贵的高端护肤品、保养品,却代言中低档产品。还有代言金融产品的明星,自己没有投过一分钱,却在广告中言之凿凿地说收益颇丰。这种明星不珍惜自身形象,只看重眼前利益,演艺事业之路注定走不长远。从这个角度看,《指导意见》从全流程规范明星代言行动,明确其责任,对于捋顺明星代言市场行为规范大有裨益。
当然,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外在约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代言乱象。但要想根除明星代言的各种问题,还需要明星乃至整个文娱和广告行业转变观念,将社会责任放在经济利益的前面。明星及其经纪团队要懂得广告主花巨资请明星代言,是因为受众将作品或角色的光环转移到商品上来。好的代言可以使明星的个人魅力和作品或角色魅力同频共振,实现双赢。而不好的代言则可能使明星名声受损。所以必须立足本业,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或角色,才能一直拥有“明星范儿”。接代言时必须谨慎,时刻将声誉、信誉、品德放在首要位置,做好产品审查工作,做到合规合法,合乎受众的期待。
总而言之,在代言之前,明星要潜心生产创作,提高道德修养,推出更多优秀作品。代言开始时,明星要在真实使用产品、全面了解商家之后做出谨慎决定。在代言过程中,产品一旦有问题,明星本人必须为虚假代言等行为受到相应惩罚,体会到决策不谨慎引发之“痛”。多管齐下,才能还广告市场和文娱领域一片清朗的天空。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