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根西部大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作者:马小洁(兰州大学党委书记)
党的二十大吹响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进号角,进一步激发了高校自觉肩负起以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担当。兰州大学将始终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学深悟透做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解放思想、更加主动进取、更加团结奋斗,在西北办好一流大学,不断释放支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动能新活力。
增强历史主动,引领事业发展形成新格局。扎根西部、服务国家、引领发展,是兰州大学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战略布局重要组成部分所应承担的最朴实的社会责任和最主要的历史任务。百十年来,兰州大学自强不息、独树一帜,已成为我国特别是西部地区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基础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兰州大学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深刻领悟党和国家发展对高等教育的殷切期待,准确把握学校所处的时代坐标和历史方位,保持战略定力和战略清醒,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强化“一流”意识,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和战斗力,充分激发蕴藏于师生之中的发展伟力。坚持在特色中兴文、在原创中厚理、在厚理上拓工、在创一流中精农、在抓基础上强医,进一步强化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锻造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挖掘区域禀赋潜力,塑造学科特色发展新优势。促进西部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兰州大学立足西部独特的资源禀赋,在青藏高原、冰川冻土、风沙治理、敦煌学、中亚问题、区域经济等领域,形成了一批原创性引领型的学术高点。新时代新征程,兰州大学将进一步把研究解决学术前沿问题与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理论问题相结合,凝练学科方向、塑造优势特色,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最大程度展现学科价值。强化问题牵引、团队传承和学科辐射,提升数理化天地生、文史哲政经法等基础优势学科核心竞争力,增强优势特色学科对主流学科发展的原创性贡献,构筑特色优势学科的高原高峰。面向西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谋划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领域新兴学科。创新探索基于青藏科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等具体案例的交叉学科,努力在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中形成立体化、特色化的学科发展新赛道新优势。
强化有组织科研,彰显战略科技力量新势能。近年来,兰州大学紧紧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释放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潜力,首次合成共价有机框架材料的大尺寸单晶,研制成功首颗极大规模全异步电路芯片,原创性地提出“黄河水系发育模式”,研发出风沙灾害治理新技术,着力解决在种质创新和生命健康等方面对基因功能和作用机理的重大需求,在西部树起了创新驱动、勇创一流的旗帜。未来,兰州大学将进一步增强党建引领和统筹科研高水平发展的能力,点燃各类科研组织和广大科研工作者科研报国的激情和动力,激励引领大家心怀“国之大者”、紧盯“四个面向”,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持续整合汇聚项目、人才、资源等科研要素,围绕“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等,超常规布局建设一批“打基础管长远”“有特色创一流”的重大项目,全力推进草种创新与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西部安全重大科研平台、西部高发疾病转化医学与新药研发科教平台等,努力在应用技术研究、关键性技术突破上取得更多新进展。
坚持立德树人,展现人才自主培养新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教育是根本、科技是关键、人才是基础。兰州大学一直以人才培养见长,毕业生中当选两院院士、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数稳居全国高校前列,创造了化学“一门八院士”、地学“师生三代勇闯地球三极”等享誉国内外的“兰大现象”。今后,兰州大学将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紧紧围绕“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这个时代课题,坚持人才强校战略,站在后继有人的高度,加强战略科学家和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力度。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完善一流育人体系,发挥一流学科优势,推进学科优势向专业优势转化、人才优势向育人优势转化、科研优势向教学优势转化。深化“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强基计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内涵创新与示范引领,完善导师制,建立优秀本科生提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培养模式,实施本研贯通一体化培养。深化专业升级改造,促进“四新”交叉融合,加快培育微专业、交叉学科专业。开展课程存量改革,加强跨学科贯通课程、在地国际化课程建设,推进实验实践课程与社会发展、科技进展的有效衔接。坚持以一流科研成果反哺一线教学,注重用科技前沿问题、重大原始创新问题开阔学生战略眼光、厚植科学素养,培养学生跨学科能力和解决综合复杂问题的能力。坚持“五育并举”,深化“三全育人”,努力培养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时代新人。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0日 05版)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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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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